外地货车ETC难享受本地同样优惠是否也违法了?对此,有一个案例或许可以参考。 2014年9月,北京日报刊发了关于河北 “本省车辆通行费半价”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报道。 报道称,国家发改委透露,根据举报依法对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财政厅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对本省客运班车实行通行费优惠政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并建议河北省人民政府纠正相关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国家发改委调查发现,2013年10月,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和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全省收费公路客运班车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的通知》,确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并对本省客运班车实行通行费优惠政策。客运班车通过办理高速公路ETC卡或者月票,按照计费额的50%给予优惠。 2013年10月30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全省收费公路客运班车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本省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有固定运营线路的客运班线车辆。”但据调查,通行费支出对经营者收益率影响较大。 根据某运输公司测算的数据,高速公路通行费占其总收入的比重约为10%~20%。河北省有关部门对本省客运班车实行通行费优惠政策,其实质是对本省客运班车经营者按照通行费额给予经济补偿,使河北省客运班车经营者的通行费成本大幅低于其他省份相关经营者,导致外省经营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而以天津至石家庄线路为例,天津公司单程需缴纳通行费360元,与之对开的河北省公司缴纳180元,单次差额180元。据天津一运输公司测算,仅这一线路天津公司比河北公司每年多支出130余万元。 对此,国家发改委表示,河北省有关部门的上述做法,损害了河北省客运班车经营者与外省同一线路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定,属于《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所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行为。 之后,国家发改委就相关问题与交通运输部进行了沟通确认,并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执法建议函,建议其责令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改正相关行为,对在本省内定点定线运行的所有客运企业,在通行费上给予公平待遇。通过改正相关行为,有利于保证所有客运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所以,不难看出,以上实例与这次外地货车遭遇“折扣门”的情况有着相似之处,同样涉及到了外地用户被区别化对待的问题。于是,当我们探讨如何通过货车ETC更好为行业降本增效的时候,如果一些地方政策涉嫌违反 《反垄断法》,自然是与全行业将迎更好发展这一初衷相违背的。 故而,站在媒体从业者角度,我们也愿呼吁:各界关注外地货车ETC未能享受到本地车辆同样折扣优惠的现状,也期待有关部门对此足够重视,为公路货运谋求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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