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女旣字。矢死守身。辭婚不背。由義居仁。 【原文】 明黎女許字陳氏子濂。南海鍾姓者。興巨獄以構陳氏。濂挺身就逮。誓不以難蒙父兄。自分不得出。使辭黎氏之婚。黎氏父母然其辭。欲為女謀別選所歸。黎女矢死自決曰。以身許人。當其有難而背之。不義。出不出未可知。不冀其出。而先以不出絕之。不仁。吾惟有俟之而已。濂旣出。黎女遂歸濂焉。 黎女仁義矣。其未婚夫、亦仁義也。挺身而就逮。不以難蒙父兄。非義乎。自分不得出。乃以婚辭黎女。非仁乎。以仁同仁。以義配義。舍陳濂實不足婚黎女。非黎女亦不可配陳濂。吾因錄黎女而並及之。 【白話解釋】 明朝時候。黎家的女兒。是許給陳家的兒子名濂的做妻子。這時候、南海地方有箇姓鍾的人。用了一件重大的案件。去誣害陳家的人。陳濂就挺身而出。給捕班們捉了去。把一切事情都承認了。這樣纔可使得這種罪名。不至於再加到父兄們的身上來。可是自己思量着。捕去了以後。是不能再出來的了。就差了家裏的人。去辭了黎家的婚約。黎家的父母。覺得這樣的辦法也不差。就要給女兒另外揀了人家。黎家的女兒。立了一箇另嫁人家就死的咒。並且說道。已經把身體許給了人家。當着人家有危難的時候。就違背了他們。這是不義的行為。並且陳家的兒子。將來能不能放出來。都是不可預料的。勿去希望他出來。反而先料他是永遠不會出來的樣子。把他們回絕了。這是不仁的舉動。這不義不仁的行為。我是都不肯做的。我只有等候着吧了。後來陳濂竟出來了。於是黎家的女兒。就嫁了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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