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领域中,以伦理原则为绝对价值尺度的评价模式则把人的多元化的行为方式仅仅归结为一种单向的直线型的道德评价,人的丰富多彩的价值活动统统被纳入不变的道德评价框架中,人的生命创造力受到严重的阻碍,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传统文化对主体价值活动的限定,即是对道德境界的无限追求和对物质生活的过分贬低,精神活动受到束缚。道德与物质利益,何者更为重要?这个问题在中国思想史上集中表现为所谓的“义利之辩”。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认为“利”重于“义”,把“义”建构在“利”之上的思想家不乏其人,《管子》一书就强调为政要以“利”为出现点,把“礼义”的基础放在“仓廪”“衣食”等物质利益上;《墨经》则把义利统一起来,它明确指出:“义,利也”。另外,还有韩非、贾谊、柳宗元、王安石、李觏、陈亮、叶适、戴震等人大都主张义利统一。但由于中国传统思想浓厚的伦理道德倾向,这种义利统一的思想观念在整个传统文化中并不占据主导地位,其对整个社会生活的影响也十分有限。而那种认为义重于利、崇义贬利的伦理倾向则始终成为传统文化的主流。 此种伦理倾向在孔子时代即已定下了基调。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战国时期的孟子则趋于极端,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汉代的董仲舒也说:“仁人者,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春秋繁露·对胶西王》。迨及宋明,理学家们把贵义贱利的儒学传统推向戕害人性的阶段,朱熹指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朱文公文集》卷七十四。,大力宣扬“存天理,灭人欲”。在他们看来,所谓“义”,是指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伦理道德规范,如仁、礼、孝、悌、忠、恕等,所谓“利”,是指人们切身的物质利益和实际功利。在历史演变过程中,义、利内涵虽或多或少地发生过改变,但其根本精蕴则始终未变。他们认为,人生价值中,道德生活是最高尚的,对道德生活的追求是实现人生最高目标和价值的惟一途径,因此,道德生活绝对高于物质生活。如果达到了道德的理想境界,一切财富就会随之而来,死亡与之相比又算得了什么!如荀子说:“故君子无爵而责,无禄而富……处穷而荣,独居而乐,岂不至尊,至富,至重,至严之情举积此哉?”《荀子·儒效》。还说:“仁义礼善之于人也,譬之若货财、粟米之于家也,多有之者富,少有之者贫,至无有者穷”《荀子·大略》。。传统文化常常把追求道德生活的人称为“君子”,而把追逐物质利益的人一概斥为“小人”。因此,千百年来,中国人表现上羞于谈“利”,以为“利”乃最不祥之物,似乎一谈到利益问题,人格也就从此渺小,传统思想在义利问题上的最明显弊端就是割裂了义利之间的关系,把道德生活和物质生活看作水火不相容的东西,实际上,这两者是可以相互协调的。(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