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道德观念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价值取向若仅仅限于三位一体的结构,还不足以有如此巨大的约束规范作用,我们还必须看到它自身所具有的双重性质,即它在保存自身伦理道德特性的同时,对自身内容便进行了“外化”、“超越”,从而具有法律约束的功能。 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道德观念在中国两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确实具有法律的功能。所谓“礼”,是中国封建社会伦理道德和封建等级制度的总称,“礼”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独特的法律内容,人们常常习惯于“礼”、“法”并称,主张“隆礼尊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从来就有着浓重的伦理色彩,违背礼义道德也就是触犯了法律,礼义道德同法律一样,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和行为规范,《新唐书·刑法志》说:“令者,尊卑贵贱之等级,国家之制度也”,如此,伦理道德脱离了原来的含义,而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从“应该”走向“必须”,从内在道德自觉走向外在行为规范,伦理道德观念在双重力量(三位一体的框架、法律的功能)的整合下,成为支配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导精神力量。 要解决这一复杂问题,还可从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中去寻找。 众所周知,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型民族,农业耕作的特殊性,使人们长期定居于某一区域,依据气候、季节的变化规律来从事农业生产,而不像游牧、商业型民族那样经常大规模地迁徙流动。在同一空间区域内,要达到长期共存的目的,维持一定区域内家族之间,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我国整个古代社会,血缘氏族关系、宗法等级关系非常复杂,每个人都成为特定人际关系中的一分子,都有维持关系的义务,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结构就是以血缘、宗法关系为纽带而建构起来的,在家庭内部,首先要确立父亲的绝对地位,以父为中心,确定上下贵贱、尊卑长幼秩序,任何一级都不得有逾越行为。既定的社会秩序、人际关系的正常运转只有靠道德规范来维系,儒家思想正是把这种伦理道德内容理论化了,成为亘古不变的道德说教。家庭的进一步扩大就是国家,君主是一国之主,是权力的化身和象征,统治者为达到永享国嗣的目的,竭力向国民灌输封建道德意识,道德性原则被进一步国家化。中国封建社会这种家庭与国家同质同构的性质,造成中国伦理道德观念十分稳固,“孝”、“忠”成为贯通家、国一体化的媒质。(待续) |